一、目的
为确保资金安全,规范使用现金,特作如下规定。
二、适用范围
适用全公司。
三、借支现金原则
1、公司现金必须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,职工个人因私原则上不借。
2、若职工确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等原因,而发生临时困难,在福利费或工会经费暂借500元以内,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证明,分管副总批准,超过500元,由总经理批准。
四、借支现金范围与批准权限
1、大宗物资采购:每次超过2000元以上,列于资金预算,原则上不支付现金。
2、出差借支车旅费:
(1)已核有周转金,按《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》执行,没用周转金,按批准出差路线和事由,由分管副总核定,超过2000元以上,报总经理批准,有银行借记卡或信用卡,可尽量用卡。
(2)出差回公司后,若有现金结余,必须在两日内退回财务出纳岗,并在一个报销周期内报销。
(3)对于零星采购所需现金按批准的采购计划执行,经办采购员每次不超过2000元,由经营副总审批,每次不能超过一个报销周期(每旬),2000元以上,由总经理批准。
五、法律责任
1、出差不及时报销,不及时退回多余金额的,一律在当月工资中扣除。无任何理由的,按所借现金额按每日千分之五收息,分管领导承担20%连带责任。
2、对零星采购,不及时报销、办手续,又无任何理由的,按所借现金额每日千分之五计收利息,分管领导承担20%连带责任。
3、相关财务人员未发现问题,不及时入帐,如造成损失,按发生金额的5‰赔偿,分管领导承担20%连带责任。
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